辽宁德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毅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德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04民初40号 原告:沈阳毅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MA10DDYF43,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三西路28甲6号(3-4-2)。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德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4978488X6,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小北街7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毅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德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23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8元,减半收取112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