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04民初11366号
原告:***,女,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谨思(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德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北街7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商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鼎筑现代供应链(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金枫街75-1号1502-2。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策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宁德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鼎筑现代供应链(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