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112执301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汇通橡胶制造厂,住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号。
法定代表人:姜喜洁,系厂长。
被执行人沈阳市胶带输送机厂,住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南二十六号路*号。
法定代表人:吕中珉,系厂长。
申请执行人辽宁汇通橡胶制造厂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胶带输送机厂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月18日作出的(2017)辽0112民初80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沈阳市胶带输送机厂未履行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辽宁汇通橡胶制造厂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沈阳市胶带输送机厂给付赔偿款55.59026万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沈阳市胶带输送机厂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高费令,报告财产令,并于2017年10月20日将被执行人沈阳市胶带输送机厂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沈阳市胶带输送机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现申请执行人辽宁汇通橡胶制造厂申请撤回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辽0112执301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吴 丽
执行员 宋喜良
执行员 聂令宇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