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汇通橡胶制造厂

辽宁汇通橡胶制造厂、沈阳市胶带输送机厂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执恢88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汇通橡胶制造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59115161M,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221-18号。
法定代表人:姜喜洁。
被执行人:沈阳市胶带输送机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117770287B,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南二十六号路7号。
法定代表人:吕中珉。
申请执行人辽宁汇通橡胶制造厂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胶带输送机厂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112民初8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沈阳市胶带输送机厂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112执恢8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那寿利
执行员  张嘉来
执行员  王晓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兆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