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力和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嘉兴市力和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赤水文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嘉 兴 市 秀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411执5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力和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兴新路4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8ACGG8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石祎涵,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赤水文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贵州省赤水市丹霞大道桫椤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MA6H4JTCX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力和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水文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11诉前调确10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价款168000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6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3085%*1.5)自动2020年1月2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71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 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其经营及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赤水文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赤水文化城(不动产登记权证号:黔(2019)赤水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该不动产已设置抵押给他人,申请同意在本案中暂不予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2022年2月25日,遵义大关门旅游景区发展有限公司已代被执行人履行90000元。截至2022年6月20日, 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90000元,未收取执行费。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珍人作出司法拘留十五天和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11执50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