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92民初735号之一
原告四川金百泽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百泽公司)与被告四川良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良和公司)、四川广汇蜀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金百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良和公司支付工程款951,652元;2.判令良和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608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一年期市场报价3.85%计算,暂计至2021年1月5日);3.判令广汇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4.判令良和公司、广汇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2021年3月5日,金百泽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良和公司支付工程款9999元。2021年3月9日,金百泽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百泽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金百泽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金百泽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方丽
书记员 张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