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1民终2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胜利镇滨湖西路288-230号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08987466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良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观音阁前街22号附B-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960894X3。
法定代表人:曹轶,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良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1)川1181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于2022年1月6日向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用通知书,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伍 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见
书 记 员 孙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