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能城公司与四川环宇成通公司,四川良和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87民终30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二段2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环宇成通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南三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四川良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观音阁前街22号附B-7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成都市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环宇成通钢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四川良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4)川0108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市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市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成都市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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