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浙0902执584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舟山市××××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浙江新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家××镇××路××号。
法定代表人竺鹤峰。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执行人浙江新禾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新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款19762.53元,其中19569元作为罚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193.53元结算为本案执行费。故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