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禾建设有限公司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浙江新禾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浙0902行审22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舟自然资规新罚(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被执行人浙江新禾建设有限公司履行: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956.9平方米;2.没收该土地上的所有建(构)筑物;3.处罚款19569元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宏涛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第1项、第2项内容在本案申请前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执行内容为:处罚决定第3项罚款19569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期间,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在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中湾村桃湾七期北侧的集体土地上建电瓶车停车场地并搭建工棚,总占地面积1956.9平方米。经核对地类为耕地,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地。上述事实由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询问笔录、勘测图、现场照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审查查明,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4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同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准许强制执行舟自然资规新罚(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3项罚款1956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宏涛
书记员  徐瑜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