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禾建设有限公司

***、***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903民初138号 原告:***,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舟***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被告:***,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被告:***,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被告:***,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被告:***,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被告:***,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被告:浙江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56号汇隆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新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街道大洞路7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舟山时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56号汇隆大厦1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永航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56号汇隆大厦1501室。 法定代表人:***。 上述十一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法定代理人:**,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女,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盛公司)、浙江新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禾公司)、被告舟山时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间房地产公司)、被告浙江永航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航海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顺盛公司、新禾公司、时间房地产公司、永航海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舟山市普陀区汇隆大厦9层(面积1133.63平方)的房屋所有权系***所有。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期间,***与***、***等被告共同出资成立了舟山市永宁商贸有限公司(现已注销),2012年8月21日,各股东签订《股东合伙建造办公楼协议书》,约定各股东共同出资以舟山市永宁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取得了办公楼建设用地并进行建造(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开发区,地号29-11,土地面积为4996平方,土地性质国有出让,土地用途办公用地)。***拥有办公楼建设用地及房屋按份份额6.61%,可分得建成后的办公楼9层房屋的所有权。办公楼建造开始后,***承担了相应的建造费用,办公楼建成后取名汇隆大厦。2012年12月28日,各股东共同签署了《汇隆大厦各业主所在楼层及产权面积确认表》,确认***享有办公楼9层房屋的所有权(面积1133.63平方)。2018年10月17日,***依法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在向普陀区房管局办理产权证时,该局以没有舟山市永宁商贸有限公司**为由不予办理,需提供确权判决,因舟山市永宁商贸有限公司已经注销,故无奈以公司各位股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 ***、***、***、***、***、***、***、顺盛公司、新禾公司、时间房地产公司、永航海运公司辩称,根据2010年1月10日签订的《股东合伙建造办公楼协议书》,***作为股东之一,与其他股东即本案的全部被告一起共同出资,就普陀区东港开发区29-11地块(土地面积4996平方米)投资建造办公大楼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根据该协议书的约定,受让土地使用权应当承担的出让金、建造大楼的资金以及审批费用、建造办公楼的有关费用,均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逾期付款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约定,***最终拥有办公楼建设用地及房屋按份份额为6.61%,分配建成后办公楼9楼的所有权。办公大楼于2012年6月18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取名为汇隆大厦。截止2013年8月8日(舟山市永宁商贸有限公司向税务部门缴纳最后一笔税金之日),根据股权比例,***应支付房款人民币6147445.1元,实际支付5734651.73元,应付税金793677.16元,未付793677.16元,合计未付金额为1206470.53元。***的上述未付款项经多次催讨一直未予交付,后由其他股东集资进行了垫付。2013年7月至8月,除***以外的各股东均办妥了房屋产权证书,***未办理。舟山市永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办妥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后***分四次支付了其欠付的房款及税金,并申请办理产权证书,因舟山市永宁商贸有限公司已税务注销,无法启用公章无法办理,才引发本案诉讼。在舟山市永宁商贸有限公司存续期间,***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注销登记之前,也多次催促***办理产权登记,其均不予配合。现其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系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系过错方,现其提起诉讼,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舟山市永宁商贸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13日成立,于2012年10月19日注销工商登记。***、***、***、***、***、***、***、***、***、***、顺盛公司、新禾公司、时间房地产公司、永航海运公司为该公司股东。2012年,上述各股东签署《股东合伙建造办公楼协议书》一份,约定各股东按股权份额(出资比例)共同出资建造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开发区29-11地块的办公楼,办公大楼建造完成后,***分配楼层为第九层。2012年6月18日,上述办公大楼竣工验收合格,办公楼取名为汇隆大厦。2012年12月28日,***、***、***、***、***、***、***、***、***、***、顺盛公司、新禾公司、时间房地产公司、永航海运公司签署《汇隆大厦各业主所在楼层及产权面积明细表》,确认各股东所享有的楼层区域及房屋产权面积,其中***享有汇隆大厦9层整层,产权面积为1133.63平方。***现因办理产权登记需要,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汇隆大厦第九层为其所有。 本案审理中,***表示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提供《股东合伙建造办公楼协议书》、《汇隆大厦各业主所在楼层及产权面积明细表》及双方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可确认舟山市永宁商贸有限公司各股东之间就汇隆大厦各楼层的产权分配已达成了一致约定,且***现已付清其应承担的所有费用,故本院对***请求确认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56号汇隆大厦901室(建筑面积1133.63平方)为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抗辩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56号汇隆大厦901室不动产(建筑面积1133.63平方米)属***所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21400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周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