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禾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舟普商初字第231号

原告舟山市百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任育波。

被告***。

被告虞信科。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浙江永航海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新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竺定益。

被告舟山时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百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虞信科、***、***、***、***、***、浙江永航海运有限公司、浙江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禾建设有限公司、舟山时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百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虞信科、***、***、***、***、***、浙江永航海运有限公司、浙江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禾建设有限公司、舟山时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舟山市百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47元,减半收取3323.50元,由原告舟山市百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