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禾建设有限公司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舟普商初字第231号
原告舟山市百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任育波。
被告***。
被告虞信科。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浙江永航海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新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竺定益。
被告舟山时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百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虞信科、***、***、***、***、***、浙江永航海运有限公司、浙江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禾建设有限公司、舟山时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百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虞信科、***、***、***、***、***、浙江永航海运有限公司、浙江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禾建设有限公司、舟山时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舟山市百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47元,减半收取3323.50元,由原告舟山市百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