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禾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新禾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903财保18号
申请人:浙江新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大洞路70号。
法定代表人:竺鹤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国海,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申请人浙江新禾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在舟山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可得的舟山京汇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分配款,对被申请人***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舟山新城支行账号为43×××88,开户于中国银行舟山市沈家门支行账号为45×××85,开户于中国银行平阳浦支行账号为60×××41,开户于民泰商业银行普陀支行账号为62×××91,开户于中国银行沈家门蒲湾支行账号为62×××86,开户于浙商银行舟山支行账号为62×××58,开户于农业银行舟山市沈家门支行账号为62×××11账户内存款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冻结限额为7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舟山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可得的舟山京汇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分配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舟山新城支行账户内存款(账号为43×××88)。
三、冻结被申请人***开户于中国银行舟山市沈家门支行账户内存款(账号为45×××85)。
四、冻结被申请人***开户于中国银行平阳浦支行账户内存款(账号为60×××41)。
五、冻结被申请人***开户于民泰商业银行普陀支行账户内存款(账号为62×××91)。
六、冻结被申请人***开户于中国银行沈家门蒲湾支行账户内存款(账号为62×××86)。
七、冻结被申请人***开户于浙商银行舟山支行账户内存款(账号为62×××58)。
八、冻结被申请人***开户于农业银行舟山市沈家门支行账户内存款(账号为62×××11)。
九、上述冻结限额为700万元。
十、冻结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浙江新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俞银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四日
代书记员*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