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龙城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家美筑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州龙城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执行3045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家美筑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星港路65-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MQ1PE7M。
法定代表人:田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常州龙城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596909206B。
法定代表人:王新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家美筑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龙城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因已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无需本院继续执行,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411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柏 刚
审判员 张 振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颜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