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3民初10458号
原告:***,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辅之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双流西南航空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新街**。
法定代表人:谢平富。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双流西南航空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成都市双流西南航空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8元,减半收取计65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