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西南航空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成都市双流西南航空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2021民初114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双流西南航空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新街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20238097X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双流西南航空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2018)川2021民初11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价值4788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本案现已审结,被告已按照(2018)川2021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故本院认为依法应解除对被告账户的冻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成都市双流西南航空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石勇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