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泽辉东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泽辉东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源码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泽辉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桃仙大街6M-23号2-1-1。
法定代表人:战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源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康庆,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阳泽辉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源码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沈阳泽辉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经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沈阳源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沈阳泽辉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尾款214000元、违约金26600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然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并结合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本院金雕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车辆、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等信息。
通过传统查询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沈阳市范围内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产。
2021年2月22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勘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此经营。
因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决定对沈阳源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庆进行罚款5万元,经本院金雕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其有可扣划财产,故未能对康庆实际罚款;
决定对沈阳源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庆进行拘留15天,但因其无具体居住地址,未能实际拘留。
经沈阳源码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于畅住所地勘查,亦未查询到于畅实际居住地址。
执行期间,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以及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沈阳源码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康庆、监事于畅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申请执行人沈阳泽辉东科技有限公司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沈阳源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协助执行通知书、各种查询单、执行裁定书、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主要目的是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为权利人及早实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本案中,因被执行人沈阳源码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合同尾款等义务,本院已采取将被执行人沈阳源码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康庆、监事于畅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并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康庆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1执1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泽辉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执行长  魏星星
执行员  訾丽静
执行员  孟庆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祝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