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执异47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沈阳泽辉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桃仙大街6M-23号2-1-1。
法定代表人:战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兰昊,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源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康庆,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康庆。
第三人:于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泽辉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源码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2021)辽01执156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沈阳泽辉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康庆、于畅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沈阳泽辉东科技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沈阳源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康庆、于畅未全面履行实缴出资义务,其情况符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内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追加第三人康庆、于畅为(2021)辽01执15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沈阳泽辉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源码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0)辽01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被执行人沈阳源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18日,认缴出资额为500万元。股东为康庆、于畅,出资额分别为425万元和75万元,出资时间为2068年5月2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第三人康庆、于畅法定认缴出资的时间为2068年5月2日,而沈阳泽辉东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则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因此,不能认定康庆、于畅未缴纳出资。综上,沈阳泽辉东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沈阳泽辉东科技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贾宏斌
审判员 乔维修
审判员 史永成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娄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