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鑫鲁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大庆市鑫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大庆市联勤装备制造工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605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庆市联勤装备制造工***,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玉
职务:总经理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5民初第13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市联勤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大庆市联勤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申请人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等待破产后参与分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5民初第13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
审判长  李智勇
审判员  杨连松
审判员  付永光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