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汇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907号之二 原告:山东汇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47号数码港大厦1-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9885909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港西路2177号港***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97458336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4426921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汇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汇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汇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汇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2元,由山东汇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