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汇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907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汇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47号数码港大厦1-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98859091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港西路2177号港***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97458336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汇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作出(2022)鲁0321民初907号民事裁定,于2022年4月7日作出(2022)鲁0321执保427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其它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山东汇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汇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