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汇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907号 申请人:山东汇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47号数码港大厦1-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98859091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港西路2177号港***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97458336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汇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汇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汇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汇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其它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山东汇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高 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