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保60号
原告济南汇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聊城市德盛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住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济南汇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德盛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聊城市德盛装饰广告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6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并出具保险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聊城市德盛装饰广告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6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00元,由原告济南汇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