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泰鼎盛建筑有限公司

北京国泰鼎盛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64号
原告:**,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代理人:王楠,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北京国泰鼎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郭公庄中街20号院3号楼8层807。
法定代表人:田云,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国泰鼎盛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汤民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