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泰鼎盛建筑有限公司

***与**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2804号
原告:***,男,199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旺,北京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果佳,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泰鼎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田选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菲,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世园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世园美家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负责人:王雪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德志,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国泰鼎盛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第三人北京世园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世园美家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建筑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其认为:其一,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二,原告提交的合同第16条约定,双方如有争议,应向工程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根据约定管辖也应该由工程所在地的延庆法院审理,据此建筑公司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第三人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有《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建筑公司承包第三人发包的位于北京市延庆区的北京世园会内产业带内世园美家机电改造及装饰工程。后原告及被告安东进场施工,但原告、安东及建筑公司之间均无任何书面协议。现第三人与建筑公司进行了部分结算,原告、安东及建筑公司之间均未进行结算。
本院认为: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告从事的为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项下的一个分支,主张款项的性质应为装修款。第三人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有《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考虑到本案涉及的四方当事人中仅被告建筑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签订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被告建筑公司与第三人之间仅进行了部分结算,而原告、安东及建筑公司之间均未进行结算,为了便于装饰事实的核查等,本院应由工程所在地的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国泰鼎盛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雷小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鞠丽雅
书  记  员   张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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