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泰鼎盛建筑有限公司

***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36320号
原告:***,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联和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告:北京国泰鼎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台区郭公庄中街20号院3号楼8层807室。
法定代表人:田选飞,经理。
委托诉讼人:田申,男,该公司经理,联系地址同该公司。
被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二区42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经理。
委托诉讼人:原鹏,男,该公司法务,联系地址同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国泰鼎盛建筑有限公司、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邓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许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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