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泰鼎盛建筑有限公司

***与北京国***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5民初40733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超峰,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强,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郭公庄中街20号3号楼8层807。
法定代表人:田选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增忠,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国***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超峰、王喜强,国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增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国泰公司支付工程分包款1664407.77元;2.国泰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6日,***与国泰公司就朝阳区XX乡前XX组团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一标段—009地块一组团水电安装工程签订了《水电安装工程分包协议》,施工过程中国泰公司不遵守协议约定,迟迟不支付工程分包款,***无力继续垫付。2020年9月15日,国泰公司单方终止协议,对***已完工程部位进行确认,要求***退场等候结算,至今没有通知结算事宜。
国泰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本案分包合同因***单方解除合同中途退场造成工期和施工计划延迟,我方迫不得已委托第三方继续完成余下施工任务,超出预算支付巨额费用,给我方造成严重损失。涉案分包合同双方已经对***交付的工程量核算完成,并对分包款已结清,有***签字确认的核算完成证明和付款记录明细为证,但***交付的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和需要修理完善的诸多维修点位,我方已委托第三方进行修缮支付巨额维修费用,要求***赔偿修理费。
国泰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向国泰公司赔偿因其交付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给国泰公司造成的损失721051.8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6日,***与国泰公司签订一份《水电安装工程分包协议》和一份《水电预留预埋工程分包协议》,主要约定:由***分包位于朝阳区XX乡前XX组团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一标段—009地块一组团水电安装工程劳务和水电预留预埋工程劳务,工程范围以图纸范围为准,以固定综合单价,按照施工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款。双方还就建设工期、作业人员、付款条件、工程计算、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合同对工程质量约定,交付的工程要经过项目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质监站、公司技术质量部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合同签订后,***组织人工进场施工,国泰公司按期支付工程款。2020年9月份,***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中途退场。2021年1月21日双方进行了核算,并确认总计劳务款为3302511.6元,国泰公司已经结清。由于***中途退场造成国泰公司寻找新的水电班组接手施工,为此,国泰公司将***分包合同剩余工程交付给宋红X水电班组继续完成剩余作业。由于***交付的工程质量存在诸多问题,国泰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了合理修缮和返工,采取排堵施工措施,为此,国泰公司支付了维修、排堵费用721051.8元,***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反诉答辩称,不同意国泰公司主张的质量问题赔偿,我方不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已经验收完毕。我方分包内容不包括疏通排堵。我方因为对方未支付工程款而于2020年9月离场,此后对方未对质量问题提出过异议,且未通知我方返工修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与国泰公司均认可双方于2020年6月16日签署《水电安装工程分包协议》和《水电预留预埋工程分包协议》。其中,《水电安装工程分包协议》约定国泰公司将朝阳区XX乡前XX组团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一标段—009地块一组团水电安装工程交由***分包,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水电预留预埋工程分包协议》约定国泰公司将朝阳区XX乡前XX组团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一标段—009地块一组团水电预留预埋工程交由***分包,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计价。
双方均认可***未最终施工完毕,于2020年9月离场。***称其实际于2019年7月进场施工,离场原因为国泰公司长期不签合同,不及时支付工程款等。国泰公司称***离场原因为其觉得工程不挣钱且工程质量不好。
2021年1月21日,***与国泰公司现场参与人员签署手写材料,内容为“朝阳XX前XX土改项目009地块一组团水电班组工程劳务款3302511.60元甲方代购材料:87343元,不含***退还甲方部分材料款18145.1元。双方核算完成”。***认可该材料手写内容为其本人书写,认可其中所载款项已经支付完毕,但表示该手写材料只是对于双方所签《水电预留预埋工程分包协议》的结算,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是双方所签《水电安装工程分包协议》的款项。国泰公司表示双方已依据该材料就两份协议结算完毕,水电预留和水电安装是同一个工程的项目,***就是一个班组既干水电预埋又干水电安装,上述材料写明是对于水电班组的整体结算,并没有写水电预留或者水电安装。
国泰公司就反诉主张提交了施工照片、后续班组的费用报价清单、报价汇总表以及支付费用单据。***对于真实性均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与国泰公司是否已就双方所签《水电安装工程分包协议》和《水电预留预埋工程分包协议》结算完毕。围绕该焦点,双方的主要分歧在于双方于2021年1月21日签署的手写材料是否涵盖双方所签《水电安装工程分包协议》。就此,其一,双方于2021年1月21日签署的手写材料抬头为“水电班组”,所指称为施工主体,并非针对特定水电安装或水电预留预埋施工项目,考虑到上诉两份分包协议所涉水电工程均由***承包,故国泰公司所称上述材料系对于***承包的两项工程的整体结算的意见更具有合理性;其二,***认可上述手写材料系其本人书写和签署,而其本人并未明确其中所述核算完成系针对部分分包工程;其三,在国泰公司提交该手写材料的情况下,证明双方未就《水电安装工程分包协议》进行结算的责任应由***负担,庭审中,***所提证据并不足以推翻上述合理考量。故基于上述分析,本院认为国泰公司关于双方已就两份分包协议核算完毕的意见更具有合理性,***关于工程分包款及利息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国泰公司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双方对于***班组离场的原因各执一词,国泰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系基于其自身原因离场,进而不能证明国泰公司所述损失产生的责任在于***。同时,未有证据显示国泰公司曾就工程质量问题与***进行过沟通协商,双方所签上述手写核算材料中亦未见有国泰公司关于工程质量的提示或主张。综上,国泰公司关于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国***建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9779.6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本案反诉费5505.2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国***建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克孟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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