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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国***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6民初342号 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二路8号1幢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月,女,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中街20号院3号楼8层80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公告送达,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制审理。 审判员 李 康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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