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6780号
申请人:北京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中街20号院3号楼8层8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中和润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8号12层2-12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北京国***建筑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和润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569680.1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011801390184714575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和润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569680.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盛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