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财保24号
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光路8号。
法定代表人:黄福荣,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职务不详。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22号23楼。
负责人:郭宏德,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药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64471元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出具了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20年5月22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药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的银行账户(账户:60×××23),以人民币464471为限,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2842元,由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 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