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昌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药业有限公司、***等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6财保65号

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光路8号。

法定代表人:黄福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职务不详。

担保人:***,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担保人:蒲贵龙,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药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蒲贵龙自愿以其名下共同共有的房屋提供担保。2019年12月9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药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60×××23账户内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 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娅婷

书 记 员  唐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