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6财保65号
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光路8号。
法定代表人:黄福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职务不详。
担保人:***,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担保人:蒲贵龙,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药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蒲贵龙自愿以其名下共同共有的房屋提供担保。2019年12月9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药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60×××23账户内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 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娅婷
书 记 员 唐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