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城宝瑞混凝土有限公司

故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滤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8民初771号 申请人:故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衡德工业园金鑫大街南头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MA0D1U5K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滤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县东**乡**工业园区纬三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8MA0DDX931U。 法定代表人:王印国。 被申请人:王印国,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申请人:**,女,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行唐县。 被申请人:***,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城区。 原告故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故城公司”)与被告河北滤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滤工公司”)、王印国、**、***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故城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以上四被申请人名下额度为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对四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在价值20万元以内查封。申请人故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责任限额2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滤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王印国、**、***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期限一年;在价值20万元内查封上述四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故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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