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0108执恢451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海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林冶,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长海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达路大龙花园****,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刘谨,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长海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美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南长海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海南长海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财产调查手段及执行强制措施:一、通过法院执行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名下关于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信息、不动产及车辆的查询,同时通过向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本院派员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海口市海达路大龙花园****调查了解其财产经营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海南长海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等相关情况。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海南长海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法定代表人相关消费,同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海南长海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采取上述措施后,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海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人表示知悉且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朱德
审 判 员 杨 勇
审 判 员 林 锋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姚宏娟
书 记 员 陈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