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7民终1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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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7民终18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海口市龙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69020161025833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970年7月15日,住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黄流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天地法律事务所主任。
原审被告:乐东黎族自治县教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68843008248908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冲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海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472294。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东黎族自治县教育局、海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琼9027民初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琼9027民初9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元,海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吴淑骞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