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澳源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澳源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天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 事 裁 定 书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802财保253号
申请人:辽宁澳源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董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117016709715。
法定代表人:祝万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边玉红,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天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中环路11区4号楼6单元61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584603197Q。
法定代表人:于忠江,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辽宁澳源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2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澳源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天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2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凌 赤
审判员 李孝岩
审判员 韩祖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