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执1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利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蒲裕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李易哲,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铁伟,男,汉族,1970年12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铁岭县,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抚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原县清原镇新村街。
法定代表人:王统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利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21日向第三人昌图县人民政府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昌图县人民政府到期债权5,000,000.00元,第三人昌图县人民政府对冻结此款提出执行异议,尚在审查处理中;同时向第三人昌图县人民政府送达履行债务通知书,要求第三人昌图县人民政府履行到期债权,第三人昌图县人民政府对执行到期债权提出异议,本院未予审查。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抚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设定抵押的房产,申请执行人辽宁利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不同意执行房产;被执行人抚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但申请执行人辽宁利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不同意处理车辆;经网络查控及其它传统查控,本院未查证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金钱,现申请执行人辽宁利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祁宝库
审判员 应 琦
审判员 李铁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