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81民初270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冠县。
被告:聊城市裕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西路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聊城市裕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