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裕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81民初270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冠县。 被告:聊城市裕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西路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聊城市裕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