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裕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阳谷县博昌汽贸城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民终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金兴商贸城B4区16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阳谷县博昌汽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南外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第三人:聊城市裕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西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谷县博昌汽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聊城市裕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22)鲁1521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贾 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姚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