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3执保625号
申请保全人: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661970100Y,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南外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市裕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30675456Q,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西路3-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身份证号码:3715021976********,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北城街道河**91-1号。
申请保全人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聊城市裕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2023)鲁1503财保5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裕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聊城市裕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宋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