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聊城市裕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民初5869号之二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齐增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裕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西路3-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山东聊城鑫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嘉明经济开发***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裕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聊城鑫昌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7月1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聊城市东昌府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于长法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