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聊城市裕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民初5869号之一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齐增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裕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东昌府区利民西路3-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山东聊城鑫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嘉明经济开发***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裕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聊城鑫昌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所提供的被告电子送达方式和邮寄送达地址,通过12368短信平台和邮政特快法院专递,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邮寄送达山东聊城鑫昌置业有限公司被邮政专递以“长期无人接听,公司无有”为由退回。本案无法采用除公告送达以外的其他送达方式向其送达相关的诉讼文书,依法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于长法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