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裕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聊城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502民初6911号 原告:***,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被告:***,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与被告聊城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期间,被告某某公司申请对案涉《模板木方购销合同》中“聊城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印文与同名印章印文样本(《工程项目施工承包责任制合同书》)是否为同一枚印章盖印进行鉴定,本院技术科委托天津市天鼎无证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24年10月2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被告某某公司提出原告***及被告***、***的行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申请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原告***及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涉嫌犯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