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裕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红)春与某某、聊城市裕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81执保29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东枣园乡,公民身份证号码:1322371***********。 被执行人:***,男,1979年0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西县枣元乡刘庙村,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 被执行人:聊城市裕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西路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30675456Q。 法定代表人:0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鲁1581民初号民事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审判员*** z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