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赢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赢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保114号
申请保全人:湖南醴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嘉树镇渗泉村大屋组14号。
法定代表人:周作文,经理。
被保全人:聊城市赢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聊城第六中学西50米。
法定代表人:孙长征,经理。
申请保全人湖南醴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聊城市赢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1)鲁1502财保2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聊城市赢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8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路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