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69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强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蒋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言汐,女,1989年11月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系蒋振华之女。
被申请人:聊城市赢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聊城第六中学西50米。
法定代表人:孙长征。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强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聊城市赢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1)湘0111民初690号民事裁定,并于2021年2月2日冻结了被申请人聊城市赢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4673********)中的相应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强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撤诉结案,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强泰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聊城市赢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4673********)中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正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蒋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