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财保28号
申请人:湖南醴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嘉树镇渗泉村大屋组**。
法定代表人:周作文,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市赢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聊城第六中学西50米
法定代表人:孙长征,经理。
申请人湖南醴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市赢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赢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8万元。担保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赢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8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醴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舒润琴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樊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