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1502民初1832号
原告:湖南醴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法定代表人:周作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亚,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维芳,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赢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孙长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新,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醴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赢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108万元整,并按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020年12月20日LPR为4.15%);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2020年4月份开始承包被告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沙西村东城花园项目的土建劳务工程。2020年5月22日,双方补签书面《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东城花园项目以劳务大清包的形式承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具体的承包范围从基础垫层至屋面架构的模板工程、钢筋工程、架子搭拆工程、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屋面工程、内抹灰工程等。另外,双方就施工工期、质量等级、工程承包价格和付款方式、安全和责任、工程材料、设施供应、双方权利和义务、竣工结算、违约责任等也做了约定。2020年6月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被告原因造成原告的损失及相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且被告承诺:原告为索要工程款、劳务费等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该项目从2020年4月9日开始进场,至2020年8月11日因被告手续不全,原告被迫停止施工。2020年8月27日,原被告双方进行土建劳务工程结算,就实际已完工程量、用于工地实际发生材料款、工程摊销扣除项、其他扣除项、违约补偿及其他等一并做了结算,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实际应付工程款为135.0706万元。被告于2020年9月11日支付劳务工程款10万元,后被告又于2020年10月20日口头承诺:若原告愿意减少劳务工程款17.0706万元,则剩下的工程款108万元将于2020年11月30日前全部结清。原告因念及与被告之前一直合作愉快,不愿过多为难,故同意减少上述17.0706万元的款项。但时至起诉之日,被告拖欠原告的108万元劳务工程款分文未付,原告为了不拖欠工地上农民工工资,全部自行垫付。综上,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务承包合同关系,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事务,且双方就工程款已做结算,但被告故意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相关条款规定,作出承诺后又不遵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奈只能向贵院起诉,愿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2020年8月27日,原被告双方结算的劳务费金额为108万元整。2020年11月11日,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2000元;2020年11月12日,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8000元;2021年2月10日,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0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830000元。
二、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劳务费及其他费用共计870000元(其中劳务费830000元,其他费用包括律师费、保函费等共计40000元)。以上款项经原被告协商同意,由被告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衡阳市四一五支行;户名:黄镇;账号:6222081905000653036)。具体支付方式如下:1.被告账户解除查封后2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35万元;2.2021年4月30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3.2021年5月31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4.2021年6月30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5.2021年8月31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22万元。
三、若被告未在上述时间按时足额支付约定款项,则被告自愿承担剩余未支付款项20%的违约金。且原告可就剩余未支付的全部款项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被告按约履行支付义务后,原被告之间不再有任何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对方以任何方式主张任何权利。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726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原被告双方各执一份,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交一份,作为法院的调解依据。本协议经原被告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穆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