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81民初1692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2月18日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
委托代理人:徐洪杰,临清宏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5年10月23日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
被告:**,男,汉族,1974年3月26日生,住济南市槐荫区。
委托代理人:南怀江,高唐福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新鹏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高唐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梁村镇梁村村委会西路南80米。
负责人:张宗耀,经理。
被告:聊城市赢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中华路与新南环交叉口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孙长征,经理。
被告:高唐县鱼丘湖风景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鱼邱湖街道柴府花园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盛世明,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新鹏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高唐分公司、聊城市赢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唐县鱼丘湖风景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并于2021年4月21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妨害其他人的权益和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晓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范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