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81执保649号
原告:聊城市赢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聊城第六中学西50米。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河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东昌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赢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15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15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