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6民初2572号
原告:聊城市赢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聊城第六中学西50米。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住山东省高唐县兴隆街29号1号楼5**201室。
原告:**,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5166号1号楼4**301室。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北门里街226-405号。
被告:***,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东关街914号。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清宏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聊城市赢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聊城市赢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赢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赢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0元,由聊城市赢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焦树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